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
标 准 与 认 证 专 业 委 员 会
管理办法(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标准与认证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标准与认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分会”)是在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领导下,由从事医疗、卫生、养生保健、生产企业及卫生产品标准与认证等健康产业标准与认证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科研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二级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坚持“标准助推创造发展,认证传递社会责任”,推进医疗卫生健康产业企业标准化制定和认证工作发展,为社会经济和人民健康服务。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甲12号寰太大厦505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卫生健康产业标准与认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团体标准和新开发的卫生产业和服务机构的技术规范
(二)用标准和认证推动健康产业标准与认证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科技带动产业生产力的相互转化;
(三)组织卫生产业标准与认证开展经营管理经验交流、学术交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产品、技术展览展示;
(四)提供发展医疗卫生健康产业标准与认证相关的政策指导、经营管理指导、专业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五)搜集、发布、论证、评价和推广医疗卫生健康产业标准与认证方面的科研成果;
(六)引进、开发、宣传、推广和应用先进优质的医疗卫生健康产业标准与认证相关技术;
(七)培训医疗卫生健康产业标准与认证方向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八)编辑出版相关卫生健康标准化学术期刊、书籍、信息资料、行业报告和影像制品;
(九)提供医疗卫生健康产业标准化和认证经营管理所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表彰医疗卫生健康产业标准化与认证企业有关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活动;
(十一)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产业标准与认证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组织。个人会员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产业标准与认证工作的的企业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本分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入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分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入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入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荣誉、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会长为本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